2024年2月5日,元成股份(***)(603388)公告收到浙江证监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提示,在新虚***陈述司法解释背景下,因前述违规受损的投资者已可发起索赔。(许峰律师专栏)
上述警示函措施信息显示,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元成股份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在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等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是公司在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与实际控制人祝昌人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三是公司在2017年度至2022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完整披露关联方。
四是公司未完整披露与赛石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易。五是公司资金支付、供应商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关规定。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综合相关违法事实,根据证券法以及虚***陈述侵权司法解释规定,在2021年4月15日到2024年1月31日之间买入元成股份股票,并在2024年1月3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已可发起索赔。(元成股份***入口)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许峰律师,2008年起律师执业,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执业证号:13101200810965495)